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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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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应急非煤〔2021〕33号
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工作部署,省厅制定了《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4日
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矿山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我省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瞒报事故教训和省外非煤矿山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彻底扭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被动局面,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安全生产大排查,推动国家和我省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一批安全隐患,惩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企业和个人,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为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和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非煤地下矿山。
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将三项行动合而为一、同时推进、一并落实,并将活动延长到2021年年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六严禁、三严格”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确定的8个方面57项重点检查内容、《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九个方面重点整治内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在非煤地下矿山持续开展大排查。
特别是要聚焦当前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应急非煤〔2021〕20号)要求,一是督促企业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二是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管职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允许使用;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送、存放、分发、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突出问题。三是督促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清除出河北非煤矿山建设市场。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整治外包工程和外包队伍乱象,切实解决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等突出问题。四是督促企业加强检维修期间安全管理,严格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等审批程序,确保检维修作业技术措施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审批环节到位,确保自查自改过程安全。五是深刻吸取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瞒报事故教训,认真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期停工停产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冀安委办传〔2021〕16号)九条规定,采取强有力措施,盯紧看牢、严防死守,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再次发生。
(二)露天矿山和选矿厂。
按照《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1〕27号)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露天矿山和选矿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并延长至2021年底,着力对露天矿山七项重点内容和选矿厂六项重点内容进行排查整治,全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露天矿山和选矿厂开展自查自改,完善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突出露天矿山边坡、钻爆作业安全管理和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整顿清理,突出选矿厂人员培训、临边临口防护、机械伤害安全防护、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对大检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尾矿库。
按照《河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应急非煤〔2021〕31号)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尾矿库九项重点整治任务进行排查整治,突出尾矿库安全度汛,对尾矿库开展全方位排查,确保汛期前将影响安全度汛的隐患问题整改到位;突出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整改,将影响排洪系统运行安全的质量隐患消除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4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从即日起至年底不间断地对本企业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工艺环节、作业现场、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排查,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严查严改,对查出各类隐患问题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48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改;要逐项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同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大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跟踪跟进、限期销号。
(二)监督检查阶段(4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对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管控风险、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自改;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建限期整改;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或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
(三)督导抽查阶段(4月1日至12月31日)。
省厅对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加大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督导抽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地区和部门,将约谈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并向有关执法执纪机关通报。
(四)全面总结阶段(12月20日至12月31日)。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深刻剖析,查找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全面促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要狠抓正反两方面典型,将大排查工作扎实、成效明显、实绩突出的企业树立为先进典型,并进行宣传推广,将存在突出问题、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列入后进典型进行通报曝光,情况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总结报告和正反两方面典型企业名单请于12月31日前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勇于担当作为、专题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落实、成效明显,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献礼,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工作统筹。
各地要将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作为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大排查工作,将大排查工作与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安排,做到紧密融合、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相互促进,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落实。要依托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所建立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并严格落实前期专项行动中形成的“一表三清单”(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突出问题清单、重大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突出问题和制度措施清单,实现动态更新,提高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针对性。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要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提高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严格落实责任。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大排查“三个百分百”工作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做到自查自改百分百,不间断地对本企业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工艺环节、作业现场、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符合条件不建设;省属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的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自查自改工作百分百,要向下属矿山派驻工作组,既督导检查自查自改,又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自查自改真正落实落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做到督查矿山企业百分百,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对风险隐患易发多发的关键部位、关键设施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持续排查,确保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治理到位。按照我省“专家会诊”的工作安排,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会诊工作,对有关企业进行解剖式、立体式全方位体检,对会诊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逐企业形成会诊报告。
(五)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要切实把依法治安作为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推动“屡罚不改、屡查屡犯、屡禁不止”问题解决。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按照“谁执法、谁督办”的原则,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企业,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对存在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矿山企业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矿山企业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求依法严惩。
(六)严格问效问责。
省应急管理厅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纳入2021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地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督查督办、指导服务和工作调度,对自查自改不认真、大排查不深入、督导检查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和企业开展重点督导,综合运用明查暗访、媒体曝光、警示约谈、通报等措施,对工作敷衍塞责、消极应付、推动落实不力甚至发生事故的市县,及时通报约谈或严肃追责问责;对在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地下矿山企业、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请于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自4月份起,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附件1、附件2、附件3,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报送附件4)。
联系人:王桂敏,0311-87803935;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4.有关中央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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