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应急非煤〔2021〕32号

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

现将《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4日

 

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冀安委〔2020〕4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冀应急非煤〔2020〕14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坚守红线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树立树牢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强化源头管控,推进标本兼治,落实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体系;聚焦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督促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解决老大难问题,发挥领头羊作用,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落地;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为载体,深入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并将两者有机融合、一体推进,着力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淘汰和禁止使用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为抓手,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四化建设,实现技术、工艺、装备更新换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高质量发展;督促非煤矿山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加快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推进依法治安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下同)、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经营、规划、财务、人事及党委工作部门、工会等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内容,建立一岗一单

2.健全完善考核问责机制。通过责任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问责机制,明确考核奖惩标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建立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档案记录奖惩情况,建立一档一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机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管人管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等非煤矿山行业企业不同特点,分专业、分工种、分工艺制定完善岗位操作规程,以操作规程指导作业、规范流程、约束行为,形成做标准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行为规范,实现岗位标准化作业。

2.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经营、财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的安全投入保障责任,并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3.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或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方能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开展素质提升工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确保在役设备、设施使用安全。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检验合格,需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方可投入使用;要对在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评估,保证正常运转运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

    5.强化外包工程和外包队伍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外包工程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加强对承包单位施工资质、安全资质、人员资质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审查,严禁资质挂靠、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素质低下的施工队伍进入河北非煤矿山建设市场;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对外包工程队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严禁不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等回避和推卸安全生产责任行为;强化外包工程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

6.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事故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演练,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完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提高应急处置、应急救援能力。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机制,严格执行灾害性天气情况下停产撤人的措施。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发生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健全完善机构和配齐配强人员。根据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等非煤矿山企业不同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技术、规划、灾害治理、监督等部门或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规范多系统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一个企业有两个及以上生产建设矿山或独立生产系统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规划、管理等部门或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对所属矿山或生产系统实施有效实质管控,实现规划设计、生产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统一管理,并确保有能力实施有效管控。同时加强生产技术管理,不向所属矿山或生产系统下达超过设计生产规模的生产任务或经济指标,确保采掘接续正常,安全、均衡生产

(四)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落地

1.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强化责任担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强化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非煤矿山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

2强化履职尽责。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及时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每年至少组织开展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带班下井职责。

3)强化安全承诺。持续在非煤矿山推行安全生产承诺活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在每年年初,省属非煤矿山企业及驻冀中央非煤矿山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河北中金黄金有限公司、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和列入省级监管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代表本人和企业向省厅、省属非煤矿山企业及驻冀中央非煤矿山企业和列入市级监管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代表本人和企业向市局、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代表本人和企业向县局作出安全承诺和保证。

2.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具有安全生产决策权和指挥权;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好监督考核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非煤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0183)等文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围绕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安全生产组织保障、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8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实现过程达标、硬件达标和动态达标,坚决避免纸质化、中介化倾向。

2.着力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为载体,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要求,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体推进。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因素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机制,科学制定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及动态评估,制定较大以上风险管控方案,确定管控重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及时管控安全风险;同时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为基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着力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六)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

1.积极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装备淘汰更新机制,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不断提高装备可靠程度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地下矿山持续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推广尾矿、废石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应用,推广采空区探查监测预警技术,新建地下矿山优先选用充填采矿法,推广应用凿岩台车、撬毛台车、光面爆破和喷砼、锚喷支护方式,进一步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系统建设,强化采空区治理和矿井水防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露天矿山推进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和装备应用。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选矿厂按照通用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安全提升和达标整治,提升技术、工艺、装备水平。

2.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在去年建设完善的基础上,企业要做好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到位、发挥作用,做到有效监测预警和迅速应急处置,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地下矿山要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做好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和企业端平台建设,力争年底前,纳入建设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全部完成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企业端建设,并实现监测预警信息接入省、市、县三级平台。单班入井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及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要先行先试,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工作全面开展。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年内要建设完成高陡边坡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实现监测预警信息接入省、市、县三级平台。

(七)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活动

1.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切实树立树牢依法治安理念。

2.必须符合基建程序规定。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试运行前要将试运行方案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必须明确符合安全设施验收的条件,之后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必须符合复工复产要求。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停产停建工作程序,未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以及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证照不全(过期)、停建非煤矿山企业基建手续超期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在产在建非煤矿山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停产停建的,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履行停产停建工作程序,需要恢复生产建设的,按照复工复产的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复工复产各项工作,确保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31日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深入到基层、企业进行广泛动员发动,并组织企业负责人深入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和要求,切实增强其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使命感、责任感,层层传递压力,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410日前,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请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步骤、制定具体措施、量化完成时限,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头、岗位、班组、部门和矿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靠前指挥、周密部署,召开全体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和全员发动,迅速在企业掀起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热潮。4月5日前,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工作方案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整改落实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主体责任落实年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查找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时间表、路线图,挂图作战,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逐项进行认真整改,不折不扣地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制定内部奖惩措施,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对态度积极、工作认真、完成好的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正面宣传;对工作不落实、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以及三违行为严重的采取通报批评、反面曝光或罚款处理等措施。要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检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对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部门、班组、岗位以及责任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动工作落实。自41日起,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每月工作开展情况于下月2日前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制定的方案,精心安排组织,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对照主体责任清单和落实年主要任务,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和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安全费用提取和资金投入、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淘汰落后和应用先进、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外包工程和外包队伍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改。按照管理权限,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督导检查全覆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以及重点企业督导检查全覆盖,省厅将成立督导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重点督导。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请将每月督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市落实年活动进展情况于下月3日前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执法推动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执法检查贯穿落实年活动始终,并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检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省厅抓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工作要求,将落实主体责任到位、工作扎实、成效明显、实绩突出的企业树立为先进典型,并进行宣传推广,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然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列入后进典型进行通报曝光,情况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多措并举推动工作落实。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和全面梳理总结,查摆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将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做法、措施等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一批制度成果,不断补充和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1231日前,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工作总结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主要负责人要担纲挂帅、高位推动,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组织辖区内企业负责人进行宣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等,确保责任和工作到位,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地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义和要求,引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自觉性。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督导执法检查,使其增强法治意识和观念,提高履职尽责的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与其他工作紧密融合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统筹协调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与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活动、安全生产大排查等国家和我省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以及日常安全管理之间的关系,以落实主体责任为主线促进各项工作开展,以各项工作成效检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做到紧密融合、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相互促进,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监管执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组织体系,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完善导致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达标,继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工艺,信息化建设应建未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问责追责。对于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依法惩处。

(五)强化督导考核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高风险、中小型、多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为重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和频次,强化督查督办、指导服务和工作调度,合力攻坚,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2021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推进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直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