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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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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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5.4条, 第5.7条, 第6.1条, 第6.3.2.1条, 第6.8条, 第6.9.3条,第6.11条, 第6.13条, 第7.1.1条, 第7.2.1条, 第7.2.2条, 第7.3.1条, 第7.3.3条, 第7.3.4条, 第7.3.6.1条, 第7.3.6.2条, 第7.3.6.4条, 第8.1.1条, 第8.1.3条,第8.1.4条,第8.2.1条, 第8.2.2条,第10.1.1条,第11.3条, 第12.2.2条, 第12.2.3条, 第12.2.5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元少昀 王子宗 徐钢 段瑞 武铜柱 张晓鹏。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材料、设计、预制、施工和验收、防雷、防静电、防腐、使用管理、检验和安全附件各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0.1 MPa(G)且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 m3、建造在地面上、储存毒性程度为非极度或非高度危害(见注1)的石油、石油产品或化工液体介质、现场组焊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公称容积小于1000 m3、储存其他类似液体介质的储罐,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的储罐,其范围包括储罐本体、安全附件和储罐接管的法兰盖、密封垫片及其紧固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冷冻式低温储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2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41-2003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65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s
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AQ 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20660 压力容器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JB/ 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T 10764 无损检测 常压金属储罐声发射检测及评价方法
JB/T 10765 无损检测 常压金属储罐漏磁检测方法
NB/T 47014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 47018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
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 3026 钢制常压立式圆筒形储罐抗震鉴定标准
SY/T 6620 油罐检验、修理、改建和翻建
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API Std 2000 常压和低压储罐的通气装置(非制冷和制冷)
(Venting Atmospheric and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s(Non-refrigerated and Refrigerated))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储罐本体 tank
储罐本体包括:
a)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端面;
b)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
c)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d)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e)非承压元件与储罐的连接焊缝。
储罐本体中的主要承压元件包括罐顶、罐壁、罐底、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50 mm的接管和管法兰。
3.1.2
安全附件 safety facility
储罐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设置在储罐上的安全阀/呼吸阀、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阻火器等。
3. 1.3
设计正压 design positive pressure
设定的储罐顶部气相空间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3. 1.4
设计负压 design negative pressure
设定的储罐承受的最高外压(不包括由于风载引起的外压)或罐内的最大局部真空度;设计负压不应小于罐内可能达到的最大局部真空度(其值按最大规定流速通过真空泄放阀所形成的真空度来确定)。
3. 1.5
设计温度 design temperature
储罐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罐壁板及受力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截面厚度的平均温度),与相应的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3. 1.6
大型储罐 large storage tanks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 m或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 m3的储罐。
3. 1.7
内部检验 Internal Inspection
内部检验为在罐内的介质清空之后,对罐底等各个部位或部件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通常需要进入到罐内。
3.2 缩略语
3.2.1
RBI:基于风险的检验(Risk Based Inspection)
3.2.2
WPS:焊接工艺规程(Welding Procedure Specification)
3.2.3
TOFD: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ime of Flight Diffraction)
4 总则
4.1 储罐建造和运行的全寿命期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关于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等各环节有关安全的技术规定。
储罐的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4.2 储罐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储罐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4.3 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第Ⅲ类储罐,当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储罐的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安全和使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和风险评估。评审合格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储罐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4 储存介质的毒性程度分类按照HG 20660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储罐的设计方按照GBZ 230的原则,确定介质的毒性程度。
5 材料
5.1 储罐选材应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
5.2 储罐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3 储罐主要承压元件用材料,应具有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有清晰、牢固的钢印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制造单位名称及检验印签标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应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储罐用材的采购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获得储罐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质检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材料采购单位应对所获得的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5.4 新研制的材料,如其性能优于已纳入钢材标准的相近或相似材料,并满足GB 50341的相关规定,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资料、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给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派的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储罐使用单位书面同意,方可以使用。
5.5 使用国外的钢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用国外钢制焊接储罐最新规范选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钢材,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且在钢制焊接储罐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并有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b)钢材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341中相类似钢材的技术要求;
c)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材料标志应符合第5.3条的规定;
d)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
e)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 MPa的材料,应在学习借鉴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供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派的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评审同意后,方可试用;
f)国内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满足上述要求后,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5.6 储罐的罐底板、罐壁板、顶板、底圈罐壁处的卷焊人孔颈用板、公称直径大于250 mm的接管补强板等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复验,符合本标准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a)施工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b)用户要求复验的;
c)设计文件要求复验的。
5.7 符合下列条件的储罐本体用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检测方法和质量标准按JB/T 4730的规定:
a)厚度大于30mm且小于等于36 mm的Q245R、Q345R,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Ⅲ级;厚度大于36 mm的Q245R、Q345R,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b)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质量等级为I级合格。
5.8 储罐用钢材应是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于钢材标准规定的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 MPa的低合金钢钢板,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5.9 焊材应满足NB/T 47018的要求。
5.10 当对钢材有特殊要求时,如要求增加力学性能检验率,提高无损检测合格等级,较高的冲击功指标等,应在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标明。
5.11 材料代用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
6 设计
6.1 设计单位的资质及责任
对储罐设计单位的资质及责任要求如下:
a)储罐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乙级 (含)以上的设计资质,第Ⅱ、Ⅲ类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储罐用户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b)设计单位应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包括设计图样、制造及安装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
6.2 设计条件
设计委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方提出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操作/设计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公称容积、操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设计压力(正压和负压)、设计温度;
b)储罐类型及结构参数,包括直径、高度;
c)介质组分及特性;
d)储罐安装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风载荷及雪载荷等);
e)接管及对外连接尺寸和标准;
f)设计中需考虑的附加载荷;
g)设计使用年限;
h)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6.3 设计文件
6.3.1 通用要求
储罐的设计文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a)储罐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制造及安装技术要求、工况适用性评价(若需要)。必要时,还应包括使用维修说明。
b)设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储罐,设计文件还应包括储罐安全泄放量、安全阀等附件排量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c)储罐的设计应满足本标准的安全要求;
d)储罐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e)采用国外标准设计的储罐,应满足本标准及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6.3.2 设计总图
6.3.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至少应2级签署。第Ⅱ、Ⅲ类储罐要有设计、校核和审核3级签署,对第Ⅲ类储罐还应有储罐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6.3.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储罐的总图,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a)储罐的名称、类别,所在装置名称及地点、设计、制造/施工所依据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b)工况条件,包括工作压力、操作温度,介质名称、介质密度、正常工作时最高和最低液位高度、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
c)设计条件,包括设计压力、设计温度、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以及雪载荷、风载荷、地震载荷等自然条件;
d)储罐的结构尺寸(直径、高度、公称容积、工作容积等);
e)储罐的净质量及工作质量、充水质量;
f)罐体及接管、法兰等材料牌号及标准;
g)保温措施或要求;
h)设计使用年限;
i)热处理要求(必要时);
j)充水试验及泄漏试验要求;
k)表面处理及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l)安全附件的规格及特殊要求(已另行考虑的除外);
m)地脚锚栓(必要时)的规格及布置;
n)梯子的类型(直梯或盘梯)及位置;
o)铭牌的位置;
p)必要的车间预制、现场组焊和安装、检验、试验要求;
q)其他。
6.4 节能要求
储罐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降耗的原则,兼顾安全与经济的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a)合理选型,根据储存介质的性质、种类,合理选择储罐的结构形式;
r)充分考虑储罐的经济性,根据介质、气候、土壤等条件,合理选材,采用合适的防腐措施,考虑适当的安全裕量和腐蚀裕量;
s)合理确定结构尺寸,必要时应进行经济性对比,如根据当地地理、地质条件和企业生产、销售的具体要求、产地条件等,确定合理的容积、高径比等;
t)对有保温的储罐,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温措施。
6.5 压力
6.5.1 设计正压、设计负压
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满足如下要求:
a)设计正压,不应低于正常使用时储罐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储罐,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u)设计负压,不应小于罐内可能达到的设计最大局部真空度。
6.5.2 超压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
超压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应满足如下要求:
a)超压泄放装置的设定正压力,不得大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
v)在正常工作压力和超压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余量,以满足储存介质的温度、密度及气体和蒸汽等其他因素引起的压力增长量;
w)真空泄放阀设定的开启值不应大于储罐的设计最大真空度。
6.6 设计温度
6.6.1 设计温度不得低于罐壁板及受力元件可能出现的最高金属温度,或不得高于罐壁板及受力元件可能出现的最低金属温度;
6.6.2 当罐体的金属温度受大气环境气温条件影响(如露天放置,既无加热又无保温)时,其最低设计温度应参考该地区气象资料,应取建罐地区的最低日平均温度加13 °C。
6.7 腐蚀裕量
储罐设计时,应考虑足够的腐蚀裕量。对于有均匀腐蚀的储罐,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储罐使用年限、防腐蚀技术措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储罐的冲蚀和磨损等影响,并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