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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家具制造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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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口。

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彤、秦妍、刘艳、李珏、周学勤、胡玢、董艳、孙伟、傅迎春、马虹、赵瑞海。


木制家具制造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评价依据、评价范围和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前期准备、评价实施、报告书编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4536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89(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AQ 4211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T 8008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AQ/T 8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木制家具制造业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e 

使用天然木材或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展示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生产行业。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4.1 评价目的

4.1.1 贯彻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控制、消除或减少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4.1.2 明确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存在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暴露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效果、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执行等情况,对未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对策措施建议。

4.1.3 为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控制、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4.1.4 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4.2 评价原则

4.2.1 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2.2 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排除非技术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4.2.3 应在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期间进行评价。

5 评价依据

5.1 法律、法规、规章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

5.2 规范、标准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木制家具制造业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标准。

5.3 基础依据

基础依据涉及以下内容,并根据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际状况调取:

a)政府监管部门针对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的文件;

b)生产运行相关资料;

c)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有关资料;

d)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e)职业卫生调查、既往(重点为近3年)的职业卫生检测和健康监护资料等。

5.4 其他依据

与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6 评价范围和内容

6.1 评价范围

根据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内容、场所和过程,由被评价用人单位和评价机构共同协商确定评价范围。明确评价涉及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过程的范围和评价技术责任范围。被评价用人单位所辖区域内外包(委)工程应列入评价范围。

6.2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的合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暴露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效果;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维护;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7 评价方法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通过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方法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并采用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对正常生产期间,存在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与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可参照AQ/T 8008的要求,必要时可采用其他方法。

8 评价程序

8.1 概述

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评价实施、报告书编制与评审三个阶段。

8.2 准备阶段    

评价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编制评价工作方案,并对计划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

8.3 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方案,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调查、检测,分析和评价各评价单元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说明,并提出建议措施。职业卫生调查可参照附录A。

8.4 报告书编制与评审阶      

8.4.1 对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检测数据进行整理、综合分析,给出评价结论,并撰写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可行性建议,完成报告书的编制。

8.4.2 用人单位应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行业专家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复核见证材料,并进行现场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评价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向用人单位提交正式报告。

9 前期准备

9.1 收集资料与初步现场调查

评价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后,应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现场调查,并收集以下资料:

a)评价适用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等;

b)用人单位概况;

c)用人单位所在地气象条件(主导风向、全年和夏季最小频率风向、风速、气温等);

d)用人单位相关设计图纸(可反映出用人单位区域位置、工作场所的平面、辅助用室、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等);

e)生产运行情况;

f)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材料、化学软化剂、油漆、稀释剂、固化剂、胶黏剂等化学物质的名称、主要成分、物质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与年用量;

g)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中文说明书;

h)生产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女工、外用工数量)及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劳动组织;

i)采取的防尘、防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措施、警示标识和针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设置的应急救援措施,涉及设备设施名称、分布和运行情况;

j)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维护、更换情况;

k)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资料,包括既往(重点为近3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l)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资料,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伤害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m)最近一次现状评价报告书;

n)近几年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包括检查记录、既往职业病发病资料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资料等;

o)木制家具制造业评价相关的各类文献资料。

9.2 编制评价方案

9.2.1 现状评价方案应以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为原则,在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评价工作方案,并进行技术审核。

9.2.2 评价方案内容应符合AQ/T 8008的要求。

10 评价实施

10.1 用人单位概况调查

10.1.1 调查用人单位成立时间、地址、经济性质、产品年度产值、资产总额、现有生产能力、生产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生产运行情况应分析最近一次职业卫生评价以来用人单位发生哪些变化,首次现状评价应简要分析自用人单位正式生产以来至此次评价前的历次变化以及现时运行情况(能力)。

10.1.2 调查用人单位地理位置、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是否位于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等。

10.1.3 调查生产制度、岗位设置及劳动定员情况。其中:

a)每班生产作业人数及班次,辅助岗位的人数,管理人员数等。叙述轮班制,全年生产作业时间,同时说明作业天数和全年休息时间;

b)岗位设置情况和各岗位劳动定员情况应包括:

1)配料工艺中干燥、开料、锯料、胶合等岗位的设置情况,各岗位的劳动定员情况;

2)零部件制造工艺中基准面加工、基准边加工、相对面与相对边加工、端面加工、榫头加工、榫槽与槽榫加工、榫眼与圆孔加工、曲面与型面加工、表面修整加工等岗位的设置情况,各岗位劳动定员情况;

3)弯曲件制造工艺中软化处理、加压弯曲、干燥定型等岗位的设置情况,各岗位的劳动定员情况;

4)雕刻工艺的岗位设置情况,各岗位劳动定员情况;

5)表面装饰工艺中涂漆、镶嵌、覆膜、烙画等岗位的设置情况,各岗位的劳动定员情况;

6)装配工艺的岗位设置情况,各岗位的劳动定员情况;

7)原辅材料、产品装卸岗位劳动定员情况。

c)用人单位外包业务用工数量应纳入评价范围。

10.1.4 调查生产过程中使用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年用量,包括:

a)木材、板材的种类和年用量;

f)油漆、稀释剂、胶黏剂、化学软化剂等化学物质的主要组成成分、年用量、储存方式;

g)装(卸)料操作方式及机械化程度、装(卸)料时限。

10.2 总体布局的调查与评价

10.2.1 已经开展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应调查现有总体布局与最近一次现状评价报告书中所阐述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并核实报告建议的落实情况。

10.2.2 按总平面功能分区原则,调查生产区、辅助生产区、非生产区的布置情况。

10.2.3 调查生产配套的各辅助装置名称、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如仓库、堆放区、堆桶区等。

10.2.4 调查公用工程名称、供应和处理能力,如给水、排水、动力、供热、供电、供燃气、三废处理等工程。

10.2.5 根据GB 50187、GBZ 1、AQ 4211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所在地气象条件,分析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尤其是存在改变的部分,对其布局合理性进行评价。

10.3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的调查与评价

10.3.1 已经开展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应调查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与最近一次现状评价报告书中所阐述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并核实报告建议的落实情况。

10.3.2 调查生产工艺过程和配套生产设备设施种类、数量,重点调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设备先进化程度(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及智能化程度等)。应对工艺流程做出完整、清晰、无遗漏的叙述,并用工艺流程框图表示。以图表形式列出生产工艺和各工艺主要生产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参数和布局。

10.3.3 根据GBZ 1、AQ 4211相关标准的要求,分析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尤其是存在改变的工艺和设备布局,对其符合性做出评价。

10.4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与评价

10.4.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10.4.1.1 已经开展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应调查现使用的原辅材料与最近一次现状评价报告书中所阐述内容是否发生改变。

10.4.1.2 识别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尤其是存在改变的原辅材料,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性、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职业病。明确可产生高毒物质的工种。木制家具制造业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见附录B,但不限于附录B。

10.4.1.3 调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种(岗位),明确接触人数、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辅助生产岗位应纳入评价范围。

10.4.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0.4.2.1 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结果和现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内容确定检测项目。不检测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10.4.2.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a)配料工艺中,劳动者接触噪声、振动、化学毒物、木粉尘、高温的水平;

h)零部件制造工艺中,劳动者接触木粉尘、噪声、振动的水平;

i)弯曲件制造工艺中,劳动者接触高温、化学毒物、微波辐射的水平;

j)雕刻工艺设置中,劳动者接触木粉尘的水平;

k)表面装饰工艺中,劳动者接触化学毒物、粉尘的水平;

l)装配工艺中,劳动者接触噪声的水平。

10.4.2.3 检测点布置应符合GBZ 159的要求,并结合评价项目实际情况。

10.4.2.4 样品采集和检测应在正常生产期间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时间为1个工作日。

10.4.2.5 符合个体采样条件的,应优先选用个体采样,采样记录应经被采集对象签字确认。

10.4.2.6 采样与检测仪器的选择和性能、现场采样与检测方法等,应符合GBZ/T 160、GBZ/T 189、GBZ/T 192.1相关标准的要求。

10.4.2.7 现场检测点布置示意图应经被调查企业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10.4.2.8 实验室应按照GBZ/T 160、GBZ/T 192.1的要求,对毒物、粉尘进行理化检验,并出具理化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应作为报告书附件。

10.4.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

10.4.3.1 检测结果经汇总整理分析后,用简洁的文字、图表等进行合理表述。

10.4.3.2 应列出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对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水平是否符合GBZ 2的限值要求进行评价。

10.4.3.3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结合现有工艺条件、岗位设置、生产设备布局、生产工作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对各岗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GBZ 2的限值要求和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并分析超标数据产生的原因。

10.4.3.4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结合既往(重点为近3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或检测结果,分析变化趋势,对异常数据进行说明。

10.4.4 外包工程应作为评价内容之一,其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同时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应对承包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或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10.5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调查与评价

10.5.1 已经开展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应调查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最近一次现状评价报告书中所阐述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并核实报告建议的落实情况。

10.5.2 应根据GBZ1、GBZ/T 194、AQ4211、AQ 5082相关标准的要求,调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调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配料工艺的降噪、减振、防毒、防高温设施。

m)零部件制造工艺的防尘、降噪、减振设施。

n)弯曲件制造工艺的高温防护、防毒设施、防辐射设施。

o)雕刻工艺防尘设施。

p)表面喷漆、装饰工艺防毒设施。

q)装配工艺降噪设施等。

10.5.3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GBZ 2时,应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参数进行检测,如检测罩口风速、工作面控制风速等,分析超标原因。

10.5.4 依据该工序(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和防护设施检测结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序(岗位)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尤其是存在改变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其种类选择的合理性、运行情况和控制效果、维护和管理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评价。

10.6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调查与评价

10.6.1 调查用人单位为各工种(岗位)的劳动者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数量、使用周期等参数,以及劳动者的佩戴情况,核实最近一次现状评价报告建议的落实情况。

10.6.2 调查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测情况,以及保管、更换情况。

10.6.3 根据GB/T 11651、GB/T 18664、GB/T 23466、GB/T 24536、GBZ/T 195相关标准的要求,评价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适用性,发放周期的合理性和使用、管理的正确性等情况。

10.7 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的调查与评价

10.7.1 已经开展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应调查现有建筑卫生学情况和辅助用室设置与最近一次现状评价报告书中所阐述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并核实报告建议的落实情况。

10.7.2 对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情况进行检测,依据GB/T 12801、GB 50019、GB/T 50033、GB 50034相关标准的要求,分析、评价建筑卫生学的符合情况。

10.7.3 根据GBZ 1、AQ 4211相关标准的要求,分析、评价工作场所办公室、休息室、卫生用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的符合性。

10.8 职业卫生管理的调查与评价     

10.8.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调查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料,核实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根据用人单位规模、职业病危害状况、接触人数等,评价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的合理性。

10.8.2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调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更新和演练计划、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计划、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等。评价方案合理性和计划实施情况。

10.8.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调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价制度和操作规程种类的完整性,内容的全面性、正确性和执行情况。

10.8.4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制度

调查近3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资料(首次现状评价应查阅自投产以来的所有历史资料),评价该项制度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落实情况。

10.8.5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调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情况;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评价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培训覆盖率、培训内容、培训周期、培训考核等方面的合规性。

10.8.6 职业病危害申报

查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结合现场调查情况,评价申报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用人单位,评价机构应协助、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10.8.7 职业病危害告知

调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对象、方式、途径,以及告知栏、合同告知、培训告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结果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等情况。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的完整性和覆盖率。

10.8.8 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调查产生或(和)存在木粉尘和油漆、化学软化剂、胶黏剂等化学原料中的化学有毒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识及中文说明的情况。评价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是否符合GBZ 158、GBZ 203相关标准的要求。

10.8.9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要求包含用人单位概况、工艺流程简图、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能及人员分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资料、历次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资料等。评价职业卫生档案的完整性和实效性。

10.8.10 职业病防治经费

查阅职业病防治经费是否用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合理性。

10.8.11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0.8.11.1 调查和分析用人单位已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10.8.11.2 调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10.8.11.3 调查用人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的情况,评价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

10.8.11.4 调查用人单位配置报警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等情况,以及对此类设备设施的维护、检测、管理情况,评价应急救援装备的充分性。其中,应急救援设施主要包括:

a)应急救援通道;

r)必要的泄险区与风向标;

s)有毒气体报警装置与冲淋、洗眼设备;

t)急救场所与现场急救药品;

u)事故通风装置;

v)应急救援装备等。

10.8.12 职业健康监护

10.8.12.1 调查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和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时开展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并结合劳动者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人数、检查周期的合理性。

10.8.12.2 调查用人单位对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的处理情况。

10.8.12.3 调查用人单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情况。

10.8.12.4 评价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GBZ 188的要求。

10.8.13 分析和评价用人单位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制定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符合GBZ/T 225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措施。

10.8.14 已经开展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应调查现有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与最近一次现状评价报告书中所阐述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并核实报告建议的落实情况。

10.9 结论

10.9.1 应阐述各评价单元结果。

10.9.2 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评价木制家具制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和职业病防治现状,并给出总体结论和关键控制点。

10.9.3 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做出“一般、较重、严重”的分级结论。

10.10 建议

对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各评价单元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针对结论中提出的职业病防治关键控制点,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人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的整改建议、持续改进建议。

11 评价报告书编制

11.1 总体要求

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主报告章节安排应符合AQ/T  8008的要求,各章节内容应全面反映评价工作内容与结果。报告应表述简洁,用语规范,结论明确,单独成册。

11.2 报告附件

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标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的岗位分布、防护设施分布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w)所使用的木材、板材、油漆、稀释剂、固化剂、胶黏剂等物料的情况;

x)存在化学有害因素的物质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资料”);

y)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点和采样点布置示意图;

z)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aa)职业卫生调查表或检查表;

ab)其他应列入的有关资料。

11.3 木制家具制造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格式可参照AQ/T 8008附录D的格式要求。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调查表

A.1至表A.5给出了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主要调查内容与依据。

A.1给出了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总平面布置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与依据。

表A.1 总平面布置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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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给出了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使用和维护等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与依据。

表A.2 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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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给出了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维护等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与依据。

表A.3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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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给出了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与依据。

表A.4 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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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给出了木制家具制造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与依据。

表A.5 职业卫生管理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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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木制家具制造主要工艺和工序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列举

             表B.1 木制家具制造主要工艺和工序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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